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115號
TYDV,101,司繼,1115,2013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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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煥明
關 係 人(即陳報遺產清冊之繼承人)
      黃睿布
被 繼承人 黃為耕(亡)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1 年度司繼字第1115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民事卷宗內除黃睿布之身分資料(含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聲明狀首頁之個資記載以及卷附之戶籍謄本)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聲請人之債務人黃為耕業於民國 101 年05月03日死亡,且經鈞院以101 年度司繼字第1115號受理 其繼承人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在案,聲請人為維護權益,有 明瞭本件繼承人聲明限定繼承狀況之必要,爰依法請求准予 閱覽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家事庭函稿、貸款暨動產 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債權人變更登記申 請書、客戶對帳單、除戶謄本等影本在卷為憑,聲請人既為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被繼承人往生 後,其繼承人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 司繼字第1115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進行公示催告 在案,復經本院調閱上開陳報遺產清冊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 ,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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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