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馮睿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睿鋒
黎章麒
黃國勝
邱嘉宜
吳澤鑫
賴育柔
葉麗芬
黃楚珺
洪曼睿
陳寶銀
徐鴻伸
蔣安昱
曾秀蓮
陳薏安
梁心怡
黃雅惠
張曉雲
朱益輝
古于忻
彭素琴
郭語喬
李宛芹
李淑美
曾亭方
楊雅婷
劉軍鶴
何翊苹
陳于暄
曾育鈴
游敏琪
徐珮珍(原名徐佩珍)
戴雯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9 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0月3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