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2年度,74號
TYDM,102,訴緝,74,201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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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緝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秀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1420
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秀瓊曾因犯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83年 8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思悔改,明知其自84年4月 10日起,因投資失利及工廠需大量資金周轉,財務因難,已 無清償債務之資力,詎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 ,仍自斯時起,陸續大量參加鄭褚千貴等人為會首如附表所 示之互助會,許女依一般互助會常例,同一人不得於同一互 助會參加二會以上,如參加二會以上,則須會期過半始得續 標,惟許女為達得標,圖詐取會款之目的,竟未經李丁財李添發郭牡丹(即郭阿琴)、許明宗簡玉玲徐正源等 多人之同意,在渠等不知情之情況下,擅自冒用渠等名義, 加入鄭褚千貴等人為會首如附表所示之互助會擔任會員(詳 如附表所示),許女因誆稱受渠等委託代為處理有關互助會 事由,施此詐術,致上開會首因而陷於錯誤。嗣許女於取得 會員資格後,即連續以自己名義及冒用李丁財李添發、郭 牡丹等人名義所參加之互助會,紛紛以虛偽冒名填載投標金 額於標單上之方式,連續偽造其渠署押及標單,並標得所有 會金後,於88年1 月21日起,即不繳納死會會款(共高達約 二千餘萬元),經上開會首們多次催討,許女仍未拒返還所 積欠會款,會首們始知許女係有計劃詐騙巨額會款。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216 條 、刑法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 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於 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 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 之規定;刑法第2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規定甚 明。查關於追訴權之時效期間,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 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為10年,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則提高為20年,修



正後所定追訴權時效期間較長,亦即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間較 久,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前引刑法第2 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之認定,自應適用 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又依「擇用整體性 原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參照),關於追訴 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 刑法第81條、第83條之規定。再按所謂追訴權,係對行刑權 而言,應指形式之刑罰權,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權在內, 若已實施偵查、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 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司法院 大法官釋字第138 號解釋、最高法院82年9 月21日第10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參參照)。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上開各罪之法定最重本刑均為有期徒刑5 年,依修正前刑法 第80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均為10年。上 開案件經鄭褚千貴等人於88年8 月2 日具狀向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由檢察官開始實施偵查後,於89年3 月24日提起公訴,89年6 月2 日繫屬於本院,而因被告逃匿 致本院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經本院於90年11月16日發布通 緝,有本件刑事偵、審全卷及本院通緝書可佐。是本件追訴 權時效以被告最後行為日87年12月10日起算,再依前揭說明 ,加計本件開始實施偵查之日(即88年8 月2 日)至本院發 布通緝日(即90年11月16日)止不發生時效進行之期間2 年 3 月又15日,並扣除檢察官偵查終結之日(即89年3 月24日 )至案件實際繫屬本院之日(即89年6 月2 日)之2 月又10 日期間。又依刑法第83條第3 項規定及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 第1963號解釋,本案追訴權之時效期間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 之2 年6 月期間,是被告所犯前開詐欺取財罪之追訴權時效 ,加計追訴權時效期間(含四分之一停止期間)共為12年6 月,追訴權時效完成日應為102 年7 月15日,故本件追訴權 時效已經完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 之諭知。
四、本案既經判決免訴,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9年度偵 字第5968號移送併辦部分,即與本案事實無事實上或裁判上 一罪之關係,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究,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 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一、八十四年四月十日至八十八年十月十日
會首:鄭褚千貴
五萬元
五六人
跟會會員名義人:許秀瓊
得標日期:八十五年一月十日,為第十期。
得標金額:二百十八萬三千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十日起,尚欠四十五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陳定富
得標日期: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為第二十一期。 得標金額:二百二十萬六千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十日起,尚欠四十五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許明宗,係許秀瓊之弟。
得標日期:八十六年三月十日,為第二十四期。 得標金額:二百二十五萬四千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十日起,尚欠四十五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陳定發,係陳定富之兄。
得標日期: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為第三十二期。 得標金額:二百三十三萬六千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十日起,尚欠四十五萬元。 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至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會首:鄭褚千貴
五六人
跟會會員名義人:許秀瓊
得標日期: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為第五期。 得標金額:一百九十五萬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尚欠一百三十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陳定富
得標日期: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為第十期。




得標金額:一百九十九萬八千五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尚欠一百三十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許秀瓊
得標日期: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為第二十一期。 得標金額:二百三十七萬六千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尚欠一百三十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陳定富
得標日期: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為第二十四期。 得標金額:二百三十二萬四千四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尚欠一百三十萬元。 二、八十六年三月五日至九十年七月五日
會首:陳源涼︵陳吳繡鸞︶
五萬元
五十四人
跟會會員名義人:陳有順,係許秀瓊之公公。
得標日期:八十六年六月五日,為第四期。
得標金額:一百九十二萬三千二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起,尚欠一百五十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陳有順,係許秀瓊之公公。
得標日期:八十七年四月五日,為第十四期。
得標金額:二百十五萬一千五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起,尚欠一百五十萬元。 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會首:陳源涼︵陳吳繡鸞︶
三萬元
六十一人
跟會會員名義人:陳定富,係許秀瓊之夫。
得標日期:八十七年三月十五日,為第六期。
得標金額:一百四十一萬一千四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一月起,尚欠一百三十五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陳定富,係許秀瓊之夫。
得標日期: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為第九期。 得標金額:一百四十六萬四千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一月起,尚欠一百三十五萬元。 四、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會首:簡志松
三萬元
五十二人
八十六年十二月得標
會員名義人:許秀瓊




得標日期:八十六年十二月,為第四期。
得標金額:一百三十一萬四千元。
拒繳日期:八十七年一月起,尚欠一百零八萬元。 五、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至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 會首:蔡梁富
三萬元
五十人
跟會會員名義人:陳定富,係許秀瓊之夫。
得標日期:八十五年九月十五日。
得標金額:一百三十三萬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起,尚欠十八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許秀瓊
得標日期: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
得標金額:一百二十六萬六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起,尚欠十八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陳弘育,係許秀瓊之子。
得標日期: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
得標金額:一百三十四萬八千八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起,尚欠十八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陳明宗,係許秀瓊之弟。
得標日期: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
得標金額:一百四十五萬六千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尚欠十八萬元。 六、八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會首:陳惠謙
二萬元
四十六人
跟會會員名義人:許秀瓊
得標日期: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五期。
得標金額:七十四萬八千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一月起,尚欠三十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陳定富,係許秀瓊之夫。
得標日期: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三期。
得標金額:七十三萬六千二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一月起,尚欠三十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陳加明,係許秀瓊之長子。
得標日期: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
得標金額:七十四萬九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一月起,尚欠三十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簡玉玲,係許秀瓊之弟媳。




得標日期: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第十五期。
得標金額:七十五萬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一月起,尚欠三十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郭阿琴,係許秀瓊之友。
得標日期: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第十六期。
得標金額:七十六萬八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一月起,尚欠三十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陳弘育,係許秀瓊之次子。
得標日期: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第二十期。
得標金額:七十九萬二千五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一月起,尚欠三十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陳穎盈,係許秀瓊之女。
得標日期: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四期。 得標金額:八十一萬三千九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一月起,尚欠三十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郭阿琴,係許秀瓊之友。
得標日期:八十七年九月二十日,第二十七期。 得標金額:八十二萬四千四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一月起,尚欠三十萬元。
八十六年七月五日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
會首:陳淑惠
四十二人
二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徐正源
得標日期:八十六年十月五日,第三期。
得標金額:六十八萬三千二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起,尚欠四十六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許美真
得標日期: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第四期。
得標金額:六十八萬六千八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起,尚欠四十六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黃玉卿
得標日期:八十七年二月五日,第七期。
得標金額:六十九萬四千二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起,尚欠四十六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陳定富
得標日期:八十七年三月五日,第八期。
得標金額:六十九萬八千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起,尚欠四十六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簡鈺玲,係許秀瓊之弟媳。




得標日期:八十七年七月五日,第十二期。
得標金額:七十一萬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起,尚欠四十六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許秀瓊
得標日期:八十七年十二月五日,第十七期。
得標金額:七十二萬四千一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起,尚欠四十六萬元。 七、八十六年六月五日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
會首:陳黃秀環
二萬元
四十二人
跟會會員名義人:潘枝省,係許秀瓊之友。
得標日期:八十六年八月十日,第二期。
得標金額:六十六萬四千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起,尚欠四十四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徐正源,係許秀瓊之友。
得標日期:八十六年九月十日,第三期。
得標金額:六十六萬四千二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起,尚欠四十四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許朝憲,係許秀瓊堂嫂之子。 得標日期:八十七年一月十日,第七期。
得標金額:六十六萬二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起,尚欠四十四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李丁才,係許秀瓊之舅舅。
得標日期:八十七年二月十日,第八期。
得標金額:六十六萬一千六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起,尚欠四十四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李添發,係許秀瓊之舅舅。
得標日期:八十七年四月十日,第十期。
得標金額:六十六萬五千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起,尚欠四十四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許來福,係許秀瓊之堂哥。
得標日期:八十七年六月十日,第十二期。
得標金額:六十八萬八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起,尚欠四十四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簡玉玲,係許秀瓊之弟媳。
得標日期:八十七年九月十日,第十五期。
得標金額:七十一萬三千四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起,尚欠四十四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陳定富




得標日期:八十七年十月十日,第十六期。
得標金額:七十七萬七千五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起,尚欠四十四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陳定富
得標日期:八十七年十月十日,第十七期。
得標金額:七十二萬一千六千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起,尚欠四十四萬元。 跟會會員名義人:劉文義,係許秀瓊之友。
得標日期: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第十八期。
得標金額:七十二萬一千一百元。
拒繳日期:八十八年二月起,尚欠四十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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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