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療停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李啟聖
聲請人因上列受處分人犯強制猥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之繼
續執行(102 年度執聲字第1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啟聖之強制治療處分,准予停止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李啟聖前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 以100 年度聲療字第7 號裁定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 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移送臺灣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執行迄今。茲據法務部矯正 署臺中監獄以102 年10月31日中監教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送有關資料,以受處分人於執行強制治療期間,經法務部矯 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2 年度第9 次性侵害犯後強制 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決議,認受處分人再 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決議通過治療,無繼續治療之必要,請 求停止強制治療,而認上項強制治療處分應停止繼續執行。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後段暨刑法第91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前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 字第5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徒刑執行完畢後, 又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療字第7 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 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並自100 年12 月28日執行強制治療迄今。嗣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 培德醫院102 年度第9 次性侵害犯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 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決議認定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決議通 過治療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 署臺中監獄以102 年10月31日中監教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暨所附之刑後強制治療結案鑑定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 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本院100 年度聲療字 第7 號刑事裁定、本院97年度訴字第576 號刑事判決、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 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2 年度第9 次性侵害犯刑後強 制治療受處分人結案鑑定評估會議紀錄各1 份附卷可稽。本 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