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228號
TYDM,102,聲,4228,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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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子豪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7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7 年10月,於民國96年10月8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 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102 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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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