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巧菱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巧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考之受刑人羅巧菱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歷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其中部分兼以數罪併罰而定其所應執行之刑,迄今全部罪刑盡皆確定且已接續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11月8日獲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觀諸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月25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102年12月24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