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944號
TYDM,102,聲,3944,2013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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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梁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信法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17181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聲沒字第597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無線電機台壹臺、無線電發話器壹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梁安因違反電信法案件,業經聲請人 以101 年度偵字第1718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因扣案之無 線電機台1 臺、無線電發話器1 個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 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電信法第56條至第58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電信法第60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1 年度偵字第 1718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2 年10月14日緩起訴期滿 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而扣案 之無線電機台1 臺、無線電發話器1 個,為被告違反電信法 第58條第2 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電信法 第60條規定,該等電信器材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宣告沒 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 請意旨雖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作為本件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之依據,惟上開扣案之電信器材,依電信法第60 條規定,屬絕對義務沒收,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 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 查扣,均應宣告沒收,此與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係屬職 權沒收之規定有異,是聲請人引用該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電信法第60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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