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800號
TYDM,102,聲,3800,2013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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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震斌
具 保 人 鄭致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40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致維因受刑人林震斌違背安全駕駛 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 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 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 ,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 告雖曾逃匿,但經緝獲歸案後,具保人之保證責任即因而消 滅,法院自不得於被告緝獲後以裁定補行沒入之(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406 號刑事裁定及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刑事 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由具保 人鄭致維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在卷 可稽,受刑人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業經本 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4日以102 年度壢交簡字第1279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同年8 月19日確定在案,乃送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嗣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詎受刑人 竟未遵期到案執行,且經傳拘未獲等情,亦有卷附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之拘票暨所附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然被告逃匿後經緝 獲並於民國102 年10月28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之 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被 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執行,揆諸前揭意旨,自不得 因被告曾一度逃匿而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從而,本件 聲請繫屬時,被告業已經到案並發監執行,本件聲請自難准



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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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