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772號
TYDM,102,聲,3772,2013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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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饒奇揚
上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25日所為之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五確定判決欄內案號關於「100年度易字第3561號」更正為「101 年度易第1377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法院得依職 權以裁定更正,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五確定判決欄內案號關 於「100 年度易字第3561號」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應更正為「101 年度易第1377號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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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