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連麗
受 刑 人 邱勁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妨害風化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3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陳連麗因受刑人邱勁堃妨害風化 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 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 逃匿,於緝獲歸案再執行羈押時,具保人之責任即因被告再 羈押而消滅,法院在被告逃匿中未裁定沒入保證金,自不得 於被告緝獲再執行羈押後以裁定補行沒入;又具保之被告雖 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297 號、100年度台非字第327 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陳連麗繳 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邱勁堃予以釋放,受刑人經合法通知, 應於民國102 年9 月10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 執行,且經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 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 理由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 票、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將具保人原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固非無據,然查,受刑人業已於10 2 年10月26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既已緝獲歸案,參照上開說明意旨, 自不得再以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本件聲請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