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591號
TYDM,102,易,591,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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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5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邦順
選任辯護人 張復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
度偵字第904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壢簡
字第185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基於散布猥褻圖片照片之犯意, 於102年2月3日前之某時,在其位於桃園縣楊梅市○○路000 號之住處,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結至雅虎奇摩無名小站,以 其所申辦之會員帳號「ahh77h」登入個人部落格相簿區(網 址為http://www.wretch.cc/user/ahh77h)後,刊登女子全 裸、裸露性器官、性交之猥褻照片及漫畫圖片,供不特定多 數人得以連線觀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 猥褻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 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 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嫌 ,無非係以:臺東縣○○○○○○○○○路○○○○○○○ 號「ahh77h」申登資料表、雅虎奇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無名小站事業部提供之帳號「ahh77h」登入時間、帳 號使用者及IP位置等相關資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 處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回覆單、翻拍自雅虎奇摩無名小站網 頁帳號「ahh77h」之個人部落格相簿區網頁及猥褻圖片照片 28張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涉有何上開散布猥褻物品之犯行,辯稱: 我沒有使用「ahh77h」之帳號,該註冊帳號「黃培欣」亦非 我本人,我的住處使用電腦及上網者尚有其他人,而我堂兄 甲○○住處亦有多人在使用電腦及上網,且我也沒有在堂兄 甲○○住處使用電腦,又我於101 年1 月14日至同年1 月17 日間曾因感冒住院,該期間不可能在住處上網等語。五、經查:
㈠使用雅虎奇摩帳號「ahh77h」、帳號使用者登記為「黃培欣 」之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登入雅虎奇摩無名小站之個人部 落格相簿區之網頁,並有刊登猥褻圖片照片之事實,為被告 所不否認,且有卷附臺東縣○○○○○○○○○路○○○○ ○○○號「ahh77h」申登資料表及翻拍該帳號「ahh77h」之 個人部落格相簿區網頁所示之猥褻圖片照片可證。而使用該 帳號「ahh77h」之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透過附表一所示 之IP位址來通訊上網,該附表一所示之IP位置經查確為被告 位於桃園縣楊梅市○○路000號1樓之住處等情,亦為被告所 不否認,並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二客服第七作業 中心回覆單附卷為憑。據此足認使用帳號「ahh77h」、帳號 使用者登記為「黃培欣」之人,確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在被告之上開住處登入上開網站之個人相簿區,並於該相 簿區刊登猥褻圖片照片之情無訛。
㈡然查,該使用帳號「ahh77h」、帳號使用者登記為「黃培欣 」之人之真實年籍、住址、手機及電話號碼等資料均無從知 悉,有卷附雅虎奇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無名小站 事業部回函可參(見101偵字第9040 號卷,下稱偵查卷,第 18頁),從而該帳號使用者之真實身分為何即屬不明,尚無 法據此推論被告即為該帳號之實際使用人而有刊登猥褻圖片 照片之行為。
㈢又被告之上開住處除被告居住外,尚有被告之父母、配偶及 兩名未成年子女劉○容、劉○玟共同居住;且除被告本身以 外,被告之配偶、母親、兩名未成年子女及被告堂兄劉邦維 之未成年子女劉○均等人均會在被告之上址住處內使用電腦 及瀏覽網頁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堂兄甲○○、被告之未成 年子女劉○容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本院102易字第591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51頁背面至第155頁),而被告亦未 否認上情,堪認被告並非其住處唯一使用電腦、瀏覽網頁之 人。
㈣再者,使用帳號「ahh77h」、帳號使用者登記為「黃培欣」 之人登入上開個人相簿區之網頁時,除透過附表一所示之IP 位址來通訊上網外,尚有透過附表二所示之IP位置,有卷附



臺東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函所附該帳號登入上開網頁之 IP所示位置可佐(見偵查卷第18頁及該頁背面)。依前開資 料,附表二所示之IP位置為被告堂兄甲○○位於桃園縣楊梅 市○○里00鄰0 號之住處,有南桃園有線電視回覆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傳真資料可佐(見偵查卷第23頁、第41頁 及本院卷第147 頁),而甲○○之公司及住家均設於桃園縣 楊梅市○○里00鄰0 號,且上址之網路係由甲○○以公司名 義申請向南桃園有線電視申請網路,甲○○則為其公司之負 責人等情,亦據證人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 見偵查卷第27頁、本院卷第150頁背面)。足認以帳號「ahh 77h 」、帳號使用者登記為「黃培欣」之人並非僅在被告之 上開住處使用電腦及登入上開網頁。
㈤再承前述,該使用帳號「ahh77h」、帳號使用者登記為「黃 培欣」之人登入上開網頁時,有透過附表一、二所示之IP位 置上網。而被告堂兄甲○○之上揭住處同時亦為其公司之營 業場所,共計有電腦三台,使用電腦者有甲○○之配偶、姐 姐、弟弟、弟媳、姪子劉○均及不特定往來之客戶等人在內 ,至被告則鮮少出入甲○○之上開住處,有證人甲○○於本 院審理時之證詞(見本院卷第150頁背面至第151頁背面), 被告亦稱約一年多沒有出入甲○○之上揭住處等語。則被告 既鮮少出入甲○○住處,何有可能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甲 ○○之住處多次使用電腦及瀏覽上開網頁?反觀被告堂兄甲 ○○之弟弟、弟媳及姪子劉○均等人則係經常同時出入上揭 被告及甲○○之住處,亦經證人甲○○、劉○容於本院審理 時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152頁背面、第153頁),亦可證在 被告住處以上開帳號登入前開網頁及刊登猥褻圖片照片之人 不排除為其他人所為之可能。
㈥況且依附表一編號9至12所示之瀏覽該網頁登入時間為101年 1月16日及同年1月17日,然被告於101年1月14日至17日間因 重大感冒而住院等情,有卷附怡仁綜合醫院甲種/ 兵役診斷 證明書及該醫院函覆本院之被告出院病歷摘要可憑(見 101 年度壢簡字第1857號卷第32頁至第36頁、本院卷第92頁)。 另證人劉○容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父親即被告於住院期間因 同時要照顧同住該院之妹妹劉○玟而於住院期間均未返家等 語(見本院卷第154 頁背面),是被告既於上述期間住院, 且未返家使用電腦及上網,則於附表一所示編號9 至12所示 之時間在被告住處使用電腦及瀏覽前開網頁之人,即可能為 其他人,益徵刊登猥褻圖片照片另為他人之可能。 ㈦從而,被告辯稱其非該帳號「ahh77h」、帳號使用者登記為 「黃培欣」之真實使用者,且未於雅虎奇摩無名小站之相簿



區刊登猥褻圖片照片,確有相當之證據可資證明。公訴人僅 憑附表一所示之IP位置為被告上開住處,即認係被告為上開 帳號之使用者且於該帳號之個人相簿區刊登猥褻圖片照片而 有散布猥褻物品之情,尚難憑採。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上揭證據,無從使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上揭公訴意旨所指之散布 猥褻物品犯行,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涉犯刑法第235 條 第1 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嫌之確信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述犯行,揆諸首 開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七、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條之1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查檢察官原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經本院簡易庭以101年度壢簡字第1857 號案件以簡易程 序審理,嗣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不 宜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泰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一:
┌──┬───────────────┬────────┐
│編號│以「ahh77h」帳號登入個人部落格│IP位置 │
│ │相簿區之時間 │ │
├──┼───────────────┼────────┤
│ 01 │100年12月20日晚間6時許 │118.160.185.103 │
├──┼───────────────┼────────┤
│ 02 │100年12月22日晚間6時30分許 │1.169.121.94 │




├──┼───────────────┼────────┤
│ 03 │100年12月24日下午1時14分許 │220.136.235.39 │
├──┼───────────────┼────────┤
│ 04 │100年12月25日下午4時56分許 │220.136.245.12 │
├──┼───────────────┼────────┤
│ 05 │100年12月27日晚間6時54分許 │118.160.189.224 │
├──┼───────────────┼────────┤
│ 06 │100年12月28日晚間6時20分許 │1.169.122.119 │
├──┼───────────────┼────────┤
│ 07 │101年1月4日晚間6時14分許 │220.136.248.244 │
├──┼───────────────┼────────┤
│ 08 │101年1月8日下午1時45分許 │220.136.235.187 │
├──┼───────────────┼────────┤
│ 09 │101年1月16日晚間6時24分許 │1.169.121.136 │
├──┼───────────────┼────────┤
│ 10 │101年1月16日晚間6時35分許 │1.169.121.136 │
├──┼───────────────┼────────┤
│ 11 │101年1月17日上午11時55分許 │220.136.234.167 │
├──┼───────────────┼────────┤
│ 12 │101年1月17日中午12時48分許 │220.136.234.167 │
├──┼───────────────┼────────┤
│ 13 │101年1月20日下午3時16分許 │220.136.164.235 │
├──┼───────────────┼────────┤
│ 14 │101年1月24日中午12時35分許 │220.136.163.165 │
├──┼───────────────┼────────┤
│ 15 │101年1月24日中午12時39分許 │220.136.163.165 │
├──┼───────────────┼────────┤
│ 16 │101年1月24日下午1時43分許 │220.136.163.165 │
├──┼───────────────┼────────┤
│ 17 │101年1月24日晚間7 時45分許 │1.169.123.7 │
├──┼───────────────┼────────┤
│ 18 │101年1月25日下午2時19分許 │118.160.184.54 │
├──┼───────────────┼────────┤
│ 19 │101年1月30日下午2時20分許 │1.169.123.6 │
├──┼───────────────┼────────┤
│ 20 │101年1月31日上午10時27分許 │220.136.161.206 │
├──┼───────────────┼────────┤
│ 21 │101年1月31日上午10時28分許 │220.136.161.206 │
└──┴───────────────┴────────┘
附表二:




┌──┬───────────────┬────────┐
│編號│以「ahh77h」帳號登入個人部落格│IP位置 │
│ │相簿區之時間 │ │
├──┼───────────────┼────────┤
│ 01 │100年12月23日晚間9時53分許 │61.63.116.81 │
├──┼───────────────┼────────┤
│ 02 │101年1月14日下午1時48分許 │61.63.116.183 │
├──┼───────────────┼────────┤
│ 03 │101年1月15日下午1時38分許 │61.63.116.183 │
├──┼───────────────┼────────┤
│ 04 │101年1月15日下午3時56分許 │61.63.116.183 │
├──┼───────────────┼────────┤
│ 05 │101年1月17日晚間8時8分許 │61.63.121.251 │
├──┼───────────────┼────────┤
│ 06 │101年1月18日上午9時10分許 │61.63.116.113 │
├──┼───────────────┼────────┤
│ 07 │101年1月18日下午2時25分許 │61.63.116.113 │
├──┼───────────────┼────────┤
│ 08 │101年1月22日下午1時20分許 │61.63.121.169 │
├──┼───────────────┼────────┤
│ 09 │101年2月6日上午10時17分許 │61.63.116.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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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