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55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姜明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刑事庭 法 官 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烈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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