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2年度,1460號
TYDM,102,審訴,1460,201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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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嘉榮
具 保 人 張芳芝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毒偵字第291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芳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嘉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 ,由具保人張芳芝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 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 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在卷可稽,顯 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 保證金1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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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