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福林
邱星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緝字第386號、第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福林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星枝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鍾福林與CHUNG PRAKAI(泰國籍,中文姓名:鍾玉嬌,通緝 中)及邱星枝與CHIU NAPAPORN (泰國籍,中文姓名:邱進 寶,通緝中)並無結婚之真意,鍾福林竟與CHUNG PRAKAI、 朱榮華(已歿)、陳邱駿(另案審結)及泰國籍、姓名年籍 均不詳之成年仲介人員「李小姐」共同基於行使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而邱星枝則與CHIU NAPAPORN 、朱 榮華、陳邱駿及「李小姐」共同基於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於下列時間、地點為下列行為: ㈠先由朱榮華委由陳邱駿、「李小姐」居中仲介CHUNG PRAKAI 及CHIU NAPAPORN 來臺,並以新臺幣約15萬元之代價,邀集 鍾福林及邱星枝擔任假結婚人頭老公,欲以假結婚方式使CH UNG PRAKAI及CHIU NAPAPORN 來臺工作。嗣鍾福林與CHUNG PRAKAI、邱星枝與CHIU NAPAPORN 分別於94年10月27日、94 年12月30日在泰國為結婚登記,並取得泰國外交部核發之結 婚證書,再分別於94年12月28日、95年3 月2 日前往我國外 交部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泰國結婚證書認證手續 。嗣鍾福林、邱星枝各自持上開結婚證書、認證證明書等文 件,分別於95年1 月12日、95年4 月17日前往桃園縣平鎮市 戶政事務所、新屋鄉戶政事務所填具結婚登記申請書而申辦 虛偽不實之結婚登記,致不知情之戶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為 形式審查後,將此不實之結婚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戶 籍登記之公文書上,並核發戶籍謄本予鍾福林、邱星枝,足 以生損害戶政機關對於戶籍及身分管理之正確。 ㈡復鍾福林與CHUNG PRAKAI、邱星枝與CHIU NAPAPORN 分別於 95年4 月18日、95年6 月26日,各持上開登載不實結婚事項 之戶籍謄本,以來臺依親之名義分別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桃園縣服務站,填具「外國人居留停留案件申請表」以申 請外國人居留而行使前開不實之公文書,經移民署桃園縣服 務站承辦人員為實質審查後,核發CHUNG PRAKAI、CHIU NAP APORN 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均足以生損害於主管居留事務機 關核發外僑居留證及對於外國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 ㈢嗣鍾福林與CHUNG PRAKAI分別於96年3 月27日、96年7 月16 日、96年10月3 日、97年1 月15日、98年4 月1 日及99 年4 月2 日,邱星枝與CHIU NAPAPORN 分別於96年5 月28日及97 年6 月13日,各持上開登載不實之戶籍登記資料之公文書, 以來臺依親之名義向移民署桃園縣服務站填具「外國人居留 停留案件申請表」以申請外國人展延居留而行使前開不實之 公文書,經移民署桃園縣服務站承辦人員為實質審查後,延 長CHUNG PRAKAI、CHIU NAPAPORN 之居留期限,均足以生損 害於主管居留事務機關對於外國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二、上揭犯罪事實,分別據被告鍾福林於本院中、邱星枝於偵查 及本院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外人居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顯 示畫面、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入境登記表、出境登記表、 外國人居留停留案件申請表、結婚登記申請書、聲明書、結 婚證書、證明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2 年10月28日移 署資處桂字第0000000000函暨所檢附之外人居留資料及初次 外國人居留停留案件申請表在卷可稽,被告2 人上開自白均 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均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14 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 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 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 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 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僅就申請人所提供之身分 證明文件及結婚證明文件內容是否填寫正確,及申請人是否 適格進行審查,即予登載,該管公務員未就「婚姻關係是否 有效成立」進行實質審查。是被告2 人明知其等無結婚之真 意,為求使CHUNG PRAKAI、CHIU NAPAPORN 順利入境臺灣, 分持上開結婚公證書及認證文件,使戶政機關公務員形式審 查後,登記不實結婚事項,復據以核發載有不實結婚內容之 戶籍謄本,使被告鍾福林與CHUNG PRAKAI、被告邱星枝則與 CHIU NAPAPORN 分別得以提出申請居留或展延居留而行使, 均已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及主管居
留事務機關就外國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是核被告2 人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文書罪。
㈡又被告2 人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後持以行使,該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等嗣後行 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鍾福林與CHUNG PRAKAI、朱榮華、陳邱駿及「李小姐」 ;被告邱星枝則與CHIU NAPAPORN 、朱榮華、陳邱駿及「李 小姐」間分別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應依 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認鍾福林、邱星枝與陳邱駿3 人為共同正犯,顯有誤會,併 此敘明。
㈣又被告2 人先後行使登載不實戶籍謄本等公文書之犯行,係 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祇各論以一刑法第216 條、 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分別為圖CHUNG PR AKAI、CHIU NAPAPORN 入境我國工作賺錢,竟以假結婚之方 式行之,影響主管機關管理戶政事務及審核外籍人士入出境 之正確性,亦危害國家社會安全,更破壞婚姻制度之神聖性 實屬不該;惟念被告2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 其等素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28 條 、第216 條、第21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刑二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