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27號
原 告 游玉如
被 告 黃新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壢交簡字第549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