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02年度,127號
TYDM,102,壢交簡附民,127,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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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27號
原   告  游玉如
被   告  黃新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壢交簡字第549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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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