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2年度,380號
TYDM,102,交易,380,201311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380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美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速偵字第238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
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5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美霖明知自民國102 年6 月5 日 晚間7 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1時許止,在桃園縣桃園市○○路 000 號16樓飲用啤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 於同日晚間11時許,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 客車離去,嗣於同日晚間11時45分許,行經桃園縣桃園市大 興西路1 段與藝文一街口前,因酒後操控力欠佳,不慎失控 撞上安全島,經警到場處理,並經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 公升0.65毫克,因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罪嫌。惟查被告已於102 年10月28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1 份之記載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