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243號
SCDV,102,除,243,201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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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華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代 理 人 林芝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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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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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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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揚科技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2年6月30日│103,320元 │ZZ-0000000 │ │
│ │限公司李安燃 │竹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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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芳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