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51號
SCDV,102,重訴,151,201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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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昌成
被   告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朱兆杰
被   告 劉秀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 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 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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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