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50號
SCDV,102,重訴,150,2013112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被   告 郭兆檀即郭兆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79,700元之裁判費未繳納, 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