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69號
原 告 喜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噯蓁
被 告 昕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姍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尚欠繳納裁判費51,980元,經本 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 102 年10月2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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