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39號
SCDV,102,訴,139,2013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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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   告 黃石富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律師住同上
被   告 林振溏
被   告 林振鈴
被   告 林振源
被   告 許林鶯
被   告 林麒華
被   告 林麒祥
被   告 林麒賢
被   告 林永章
被   告 許明標
被   告 許萬德
被   告 林怡伶
被   告 林佩琪
被   告 林愛珠
被   告 林龍珠
被   告 林金珠
被   告 賴榮華
訴訟代理人 賴煒杰
被   告 林淳
被   告 洪清俊
被   告 徐萬乾
被   告 李文祥
被   告 陳慶田
被   告 江鋆欗
被   告 陳隆寶
被   告 劉淑玲
被   告 沈世晶
前列林振溏林振鈴林振源許林鶯林麒華林麒祥、林麒
賢、林永章許明標許萬德林怡伶林佩琪林愛珠、林龍
珠、林金珠林淳洪清俊徐萬乾李文祥陳慶田江鋆欗
陳隆寶沈世晶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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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