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9號原 告 黃石富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律師住同上被 告 林振溏被 告 林振鈴被 告 林振源被 告 許林鶯被 告 林麒華被 告 林麒祥被 告 林麒賢被 告 林永章被 告 許明標被 告 許萬德被 告 林怡伶被 告 林佩琪被 告 林愛珠被 告 林龍珠被 告 林金珠被 告 賴榮華訴訟代理人 賴煒杰被 告 林淳被 告 洪清俊被 告 徐萬乾被 告 李文祥被 告 陳慶田被 告 江鋆欗被 告 陳隆寶被 告 劉淑玲被 告 沈世晶前列林振溏、林振鈴、林振源、許林鶯、林麒華、林麒祥、林麒賢、林永章、許明標、許萬德、林怡伶、林佩琪、林愛珠、林龍珠、林金珠、林淳、洪清俊、徐萬乾、李文祥、陳慶田、江鋆欗、陳隆寶、沈世晶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