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胡祥光
原 告 胡慧蘭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美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
壹拾陸萬柒仟玖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
貳佰捌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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