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148號
SCDV,102,補,1148,201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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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48號
原   告 蔡明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得鑫商行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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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