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139號
SCDV,102,補,1139,201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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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39號
原   告 温永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梁毓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捌仟伍佰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貳佰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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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