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108號
SCDV,102,補,1108,2013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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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江雅蓁
上列原告江雅蓁與被告鄒國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0巷000號7樓房屋之稅籍證明資
  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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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