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055號
SCDV,102,補,1055,2013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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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蘇詠婕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俞企業有限公司張秀娥間返還股權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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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