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楊睿紘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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