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2年度,359號
SCDV,102,竹小,359,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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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小字第359號
原   告 陳國正
      陳鍾秀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筠佩
被   告 山水龍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敬忠
訴訟代理人 郭文鑫
被   告 新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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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水龍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