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423號
SCDV,102,司聲,423,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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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呂明雄
相 對 人 呂逢霖
相 對 人 呂學鎮
相 對 人 呂紹添
相 對 人 呂黃英妹
相 對 人 呂陳本
相 對 人 呂陳旗
相 對 人 呂兆榮
相 對 人 呂兆雲
相 對 人 呂清雲
相 對 人 呂錦雲
相 對 人 呂學秋
相 對 人 呂榮泰
相 對 人 呂學雲
相 對 人 呂陳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呂紹添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黃英妹呂陳本呂陳旗、呂陳寬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貳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榮泰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兆榮呂兆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 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3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 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呂紹添呂黃英妹呂陳本、呂 陳旗呂兆榮呂兆雲呂榮泰、呂陳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依附表二合計應負擔金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另聲請人與相對人呂逢霖呂學鎮呂清雲、呂錦 雲、呂學秋呂學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兩造於台灣高 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578號成立和解確定,和解成立內容第 五項記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此部分訴訟費用業已由法院於 和解筆錄內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負擔,亦經本院調取台灣高等 法院102年度上字第57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核閱無訛,是聲請 人與相對人呂逢霖呂學鎮呂清雲呂錦雲呂學秋、呂 學雲間並無法院未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情形,故聲請人就此 部分依法即無從再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本件聲請人聲請 本院對相對人呂逢霖呂學鎮呂清雲呂錦雲呂學秋呂學雲部分聲請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於法尚嫌無據,爰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一: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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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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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25,057元│由聲請人預繳 │
├──────┼───────┼───────────┤
│第一審複丈費│ 17,600元│由聲請人預繳 │
├──────┼───────┼───────────┤
│第一審複丈費│ 9,600元│由聲請人預繳 │
├──────┼───────┼───────────┤
│合 計│ 52,257元│ │
├──────┴───────┴───────────┤
│27地號分擔訴訟費用比例23%為12,019元。 │
│【計算式:(25,057+17,600+9,600)0.23=12,019】 │
│47地號分擔訴訟費用比例33%為17,245元。 │
│【計算式:(25,057+17,600+9,600)0.33=17,245】 │
│48地號分擔訴訟費用比例44%為22,993元。 │
│【計算式:(25,057+17,600+9,600)0.44=22,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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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表
┌─────┬──────┬──────┬────────┬───────┐
│ 地號 │ 27地號 │ 47地號 │ 48地號 │ │
├─────┼──────┼──────┼────────┤ │
│分擔百分比│ 23% │ 33% │ 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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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 │持分│分擔 │持分│分擔 │持分 │分擔 │合計應負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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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紹添 │1/6 │2,003 │1/21│ 821 │11/120 │2,108 │ 4,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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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黃英妹 │1/12│1,002 │1/42│ 411 │11/240 │1,054 │ 2,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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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陳本 │1/12│1,002 │1/42│ 411 │11/240 │1,054 │ 2,467 │
├─────┼──┼───┼──┼───┼────┼───┼───────┤
呂陳旗 │1/12│1,002 │1/42│ 411 │11/240 │1,054 │ 2,467 │
├─────┼──┼───┼──┼───┼────┼───┼───────┤
呂陳寬 │1/12│1,002 │1/42│ 411 │11/240 │1,054 │ 2,467 │
├─────┼──┼───┼──┼───┼────┼───┼───────┤
呂榮泰 │ │ │5/14│6,159 │ │ │ 6,159 │
├─────┼──┼───┼──┼───┼────┼───┼───────┤
呂兆榮 │ │ │ │ │5/40 │2,874 │ 2,874 │
├─────┼──┼───┼──┼───┼────┼───┼───────┤
呂兆雲 │ │ │ │ │5/40 │2,874 │ 2,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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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