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954號聲 請 人 黃裕軒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榮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徐「榮」興或徐「荣」興?並提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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