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55號
SCDV,102,司拍,155,2013112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戴寶倫
關 係 人 劉奕寬即劉德寬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 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 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 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 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 ,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劉奕寬即劉德寬於101年5月14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 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5月3日,債務清償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劉 奕寬即劉德寬於⑴101年5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2,500,000元, 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15年,自101年5月17 日起至116年5月17日止,依年金法分180期平均攤還本息, 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⑵101年4月27 日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依約關係人劉奕寬即劉德寬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截至102年9月止累計消費記帳金額為 71,846元及依年息18.98%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前開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不得超過三期即最高900元。詎關係人劉奕寬 即劉德寬房貸繳款至102年6月17日止,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信用卡帳單入帳日102年3月13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尚 欠本金2,418,947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相對人於101年7月23日取得系 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簡易資 料查詢單一件、信用卡帳單一件、催告書影本一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2年10月4日新院千民政 102司拍155字第24494號函,通知債務人與相對人得於7日內 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2年10月 8日合法送達相對人,102年10月29日公示送達債務人,並於 102年11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債務人與相對人有 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
│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
│1 │新竹市│ │ 聚吉 │ │ 56-8 │建│ │ │ 1127.00 │10000分之69 │ │
└──┴───┴────┴────┴────┴─────┴─┴──┴──┴──────┴──────┴───────┘
┌─────────────────────────────────────────────────────────────────────┐
│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
│1 │998 │中華路三│聚吉段 │辦公室,│七層:│ │ │ │ │ 54.56 │陽台 │ 9.36 │平方公│全 部│ │
│ │ │段9號7樓│56-8地號│鋼筋混凝│54.56 │ │ │ │ │ │ │ │尺 │ │ │
│ │ │之2 │ │土造,16│ │ │ │ │ │ │ │ │ │ │ │




│ │ │ │ │層 │ │ │ │ │ │ │ │ │ │ │ │
├──┴──┴────┴────┴────┴───┴───┴───┴───┴─────┴─────┴────┴───┴───┴───┴───┤
│共有部分建號1054權利範圍10000分之90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