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郭憲乾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為何?
②高欣研磨工業社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最新營
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③(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④票據遺失之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期
及票據號碼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