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343號
SCDV,102,司促,8343,2013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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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343號
債 權 人 簡婉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純鳳、李俊德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按日依每百元利息10元換算成年息為何?扣除年
  息百分之五之利息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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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