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343號債 權 人 簡婉婷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純鳳、李俊德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陳報按日依每百元利息10元換算成年息為何?扣除年 息百分之五之利息為何?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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