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601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湖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壂全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振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新台幣壹拾壹萬元部分所謂①附表二之利率
係指基準利率或請求利率。②全國農會金庫基準利率所指為
何?請具體明確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