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97號
債 權 人 謝挺煌即蓮峰企業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諾亞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蓮峰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
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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