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22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江金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5之違約
金,如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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