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051號
債 權 人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得全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本件請求伍紙之支票號碼究為何(依聲請狀附
表所載與所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不一致)?
②如聲請狀附表所載為正確,請補正其正確之支
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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