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030號
債 權 人 新竹市貞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魯寶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依智麒、黃臺珠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黃」臺珠或「黄」臺珠?並提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