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029號
債 權 人 新竹市貞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魯寶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童愛寶、黃有麗、黃麗麗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黃」有麗、「黃」麗麗或「黄」有
麗、「黄」麗麗?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