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68號
債 權 人 綠園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慶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姜玉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究為「綠園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或「
綠園山莊管理委員會」(依聲請狀所載與聲請
狀狀尾用印不一致)?並提出登記資料。
②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