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3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潘照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証明文件(依101年
度座談會不得僅以平信通知,須有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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