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838號
SCDV,102,司促,10838,2013110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3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潘照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証明文件(依101年
  度座談會不得僅以平信通知,須有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