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760號債 權 人 張錦宏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莊碧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莊碧雲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各為何?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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