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緝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迪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47號
、97年度少連偵字第7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迪瑋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以上3人,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 字第29號等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2年4月、 1 年2 月確定)、蔡迪瑋均明知金融機構帳戶得為金錢之存 提,足供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被害人匯款之用,且對收購 金融機構帳戶供作不法使用亦有認識,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小周」、「小天」、「阿龍」等成年男子共組詐 欺集團,並由陳嘉昀負責聯繫、接洽詐欺集團成員,自民國 96年9 月間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由 陳嘉昀委請不知情之胡廣源(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0 年度蒞字第5332號撤回起訴),在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之臺北、桃園版,刊登「高收、北市最高價、職籃 理財專用(02)00000000號呼叫1011」、「全省最高價、長 期配合(02)00000000號呼叫4911」、「高收存簿」、「長 期配合理財專用」等廣告,再由石慧傑、林信強、蔡迪瑋以 新臺幣(下同)3,000 至5,000 元不等之價格,收購如附表 一戶名欄所示之人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 ,並以10,000至12,000元不等之價格,透過野雞車及其他方 式,售予綽號「小周」、「小天」、「阿龍」之成年男子, 嗣由具犯意聯絡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 表一所示之詐欺方法,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騙行為 ,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 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或存入現金或臨櫃匯款,而將附 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 團成員提領一空(除附表一編號68部分因故未交易成功,故 未得逞外,其餘均已得逞)。
二、本件經檢警對相關處所實施搜索及拘提後,先後於下列時間 地點查獲陳嘉昀等人,並扣得下列相關證物:
(一)於97年1 月16日上午8 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000 號 長緹花祺飯店302 室,扣得如附表四、四之一所示之物, 並於同日上午8 時45分許,在上址拘提陳嘉昀到案。
(二)於97年1 月16日上午8 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 0 段00巷0 弄00○0 號3 樓,扣得如附表五、五之一所示 之物,並於同日上午10時許,在上址拘提石慧傑到案。(三)於97年1 月16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00 ○0 號10樓拘提林信強到案,並當場扣得如附表六、六之 一所示之物。
(四)於97年1 月16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00 ○0 號10樓拘提蔡迪瑋到案,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七編號5 至12所示之物。
三、案經鍾偉國、史荻葳、邱惠勤、廖慧如、顏寬麗、許銓育、 陳美婷、廖婉婷、林文淑、李素貞、黃姝愉、陳維雅、劉明 玟、楊偉勳、張雅媚、謝東穎、何勻暉、樂芳羽、郭文喜、 陳伯仲、姜佑樺、曾彩珠、蕭佳惠、呂心宇、楊雅婷、陳美 如、張凱棱、廖憶娟、邱瀅潔、蔡惠雅、黃麗、徐金李、許 文清、林雨萱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範圍之確定: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39、88、138 、139 、140 、141 、 142 、144 、154 部分,原記載之被告為陳嘉昀、石慧傑、 林信強、蔡迪瑋、曾俊傑等人,嗣經公訴人以101 年度聲撤 字第18號撤回起訴書,撤回對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 、蔡迪瑋、曾俊傑此部分之起訴。
二、本案被告蔡迪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 本案卷內之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 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蔡迪瑋於警詢、偵查中、本院行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7年度偵字第547 號卷㈠第178 至18 0 、188 至191 頁,本院易緝字卷第122 、127 頁反面), 又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確實分別遭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 如附表一所示之方法,詐取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等情,亦分 別據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卷證位置參
見附表二),並有如附表二各編號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及 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9號、352 號、101 年度易字第133 號 、159 號判決書1 份(見本院易緝字卷第38至100 頁)在卷 可憑,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四、五、六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綜上,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所為前揭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蔡迪瑋就附表一編號1 至38、40至67、69至87、89 至137 、143 、145 至153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68所為,起訴意旨雖主 張被告此部分亦係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然證人即被害人顏程富於警詢時已證稱:我依指示前往操 作,以現金存入29,000元始知受騙,但經我檢視收據後發 現該筆金額交易未完成,並未遭歹徒領取,因此未有遭詐 騙之金額等語在卷(見97少連偵73卷(五)第192 至193 頁),則詐欺集團成員既未取得款項而不遂,核被告此部 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 遂罪,起訴意旨顯有誤會,併予敘明。
(二)共同正犯:
被告蔡迪瑋與同案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及共犯 綽號「小周」、「小天」、「阿龍」等成年男子間,就附 表一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
(三)數罪併罰:
被告蔡迪瑋先後所犯上開14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犯罪時間、地點亦均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四)減輕事由:
被告蔡迪瑋就附表一編號68所示犯行,已著手於詐欺取財 行為之實行,惟因被害人顏程富尚未交付財物,犯罪尚屬 未遂,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 刑。
(五)爰審酌被告蔡迪瑋曾有強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 案紀錄,其正值青壯,身強體健,不知勉力謀事,依循正 途以獲取財物,竟與共犯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及綽號 「小周」、「小天」、「阿龍」等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前揭 詐欺取財之犯意,擔任收購上開金融機構帳戶存簿、提款 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工作,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 之觀念,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危害社 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亦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
,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暨衡酌被告蔡 迪瑋就本案犯行之分工角色係收購帳戶、支配程度尚非居 於集團核心地位、實際獲利非高,暨其犯後未能勇於面對 司法程序,幾經傳喚未到,嗣經通緝到案後終能體認其所 為之違法且造成他人受有非輕之損害,承擔己身應負之罪 責,及其家中尚有父母、妹妹、1 名2 歲子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按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原規定:「第1 項至 第3 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亦 適用之。」嗣於98年12月30日經修正為「第1 項至第4 項 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並公告 施行,比較修法前後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逾6 月是否仍得 易科罰金事項,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有利。是依刑法第 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六)沒收部分:
1、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 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定 有明文。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 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 ,雖他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亦應 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 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
2、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為同案被告陳嘉昀所有,且係供 其與被告蔡迪瑋及同案被告石慧傑、林信強為附表一所示 犯行;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為同案被告石慧傑所有, 且係供其與被告蔡迪瑋及同案被告陳嘉昀、林信強為附表 一所示犯行;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為同案被告林信強 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蔡迪瑋及同案被告陳嘉昀、石慧傑 為附表一所示犯行,業經同案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林信 強於本院另案行準備程序時陳述明確(見本院易字第29號 卷㈠第263 頁反面至267 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2 款之規定,及因責任共同之故,於被告蔡迪瑋判決主 文項下各別宣告沒收。
3、至扣案如附表四之一、五之一、六之一、七所示之物,或 雖屬被告蔡迪瑋及同案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曾 俊傑所有,然並無證據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 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339條第1 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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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被害人 │詐騙方法 │戶名 │帳戶 │
│ │ │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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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年12月22日│鍾偉國 │鍾偉國於晚上7 時│董倫輝│第一商業銀行00│
│ │晚上8時16分 │2,162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0-00000000000 │
│ │晚上8時24分 │19,473元 │雅虎奇摩賣家,以│ │號 │
│ │晚上8時47分 │22,258元 │轉帳匯款錯誤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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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6年12月22日│葉孟翰 │葉孟翰於下午3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6時27分 │54,000元 │52分、4 時6 分、│ │ │
│ │ │ │5 時37分許接獲來│ │ │
│ │ │ │電,佯稱雅虎奇摩│ │ │
│ │ │ │店家及中華郵政,│ │ │
│ │ │ │以轉帳匯款錯誤,│ │ │
│ │ │ │要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存入│ │ │
│ │ │ │現金。 │ │ │
├──┼──────┼─────┼────────┼───┼───────┤
│3 │96年11月14日│邱晏玲 │邱晏玲於上午11時│郭宏德│彰化商業銀行00│
│ │上午11時13分│4,580元 │13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 │ │佯稱雅虎奇摩拍賣│ │9200號 │
│ │ │ │賣家,以所購買之│ │ │
│ │ │ │物轉帳為由,使其│ │ │
│ │ │ │陷於錯誤,遂依對│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轉帳。 │ │ │
├──┼──────┼─────┼────────┼───┼───────┤
│4 │96年11月14日│黃子桓 │黃子桓於晚上9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10時57分│4,507元 │許,上MSN 網路交│ │ │
│ │ │ │友,一名網友佯以│ │ │
│ │ │ │借錢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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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6年12月18日│李佩蓉 │李佩蓉於晚上7 時│同 上│上海商業銀行01│
│ │晚上8 時50分│9,980元 │58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晚上9 時13分│29,999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2941號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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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6年11月12日│林炳宗 │林炳宗於上午11時│同 上 │元大商業銀行80│
│ │下午3時許 │59,600元 │30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 │ │佯稱臺中市金融犯│ │0號 │
│ │ │ │罪科員警及檢察官│ │ │
│ │ │ │,以有人要領取帳│ │ │
│ │ │ │戶內存款為由,使│ │ │
│ │ │ │其陷於錯誤,遂依│ │ │
│ │ │ │對方指示,至銀行│ │ │
│ │ │ │臨櫃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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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6年10月3日 │蕭玉金 │蕭玉金之友人魏玉│林靖儒│台新商業銀行81│
│ │上午11時許 │50,000元 │書於同月2 日下午│ │0-000000000000│
│ │ │ │2 時30分許接獲來│ │13號 │
│ │ │ │電,佯稱親友,以│ │ │
│ │ │ │借錢急用為由,使│ │ │
│ │ │ │蕭玉金知悉上情後│ │ │
│ │ │ │陷於錯誤,遂依對│ │ │
│ │ │ │方指示,至銀行臨│ │ │
│ │ │ │櫃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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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6年11月2日 │尤月裡 │尤月裡於晚上8 時│陳奕璋│板信商業銀行11│
│ │晚上9 時23分│4,468元 │23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4586號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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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6年11月2日 │戴初惠 │戴初惠於晚上7 時│同 上 │台新商業銀行81│
│ │晚上10時15分│87,000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0-000000000000│
│ │晚上10時18分│2,000元 │東森購物台販賣養│ │00號 │
│ │晚上10時20分│1,000元 │生健康食品為由,│ │ │
│ │晚上10時37分│9,000元 │使其陷於錯誤,遂│ │ │
│ │ │ │依對方指示,至自│ │ │
│ │ │ │動櫃員機存入現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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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6年10月17日│史荻葳 │史荻葳於下午5 時│林秋男│國泰世華商業銀│
│ │下午5時59分 │11,080元 │25分許接獲來電,│ │行000-00000000│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00000000號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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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6年10月16日│陳妍如 │陳妍如接獲來電,│同上 │同上 │
│ │晚上8時55分 │5,024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要貨到付款模式│ │ │
│ │ │ │為由,使其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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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6年10月16日│賴妍君(原│賴妍君於晚上8 時│同 上 │中華郵政700-02│
│ │晚上9時30分 │名賴豔紅)│25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號│
│ │ │9,009 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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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6年11月15日│邱惠勤 │邱惠勤於晚上7 時│彭星運│玉山商業銀行80│
│ │晚上10時28分│29,983元 │14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4號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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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6年11月19日│洪麗玲 │洪麗玲於晚上8 時│侯正忠│國泰世華商業銀│
│ │晚上8時43分 │13,119元 │10分許接獲來電,│蔡佳良│行000-00000000│
│ │晚上9時12分 │5,998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00000000號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中華郵政700-01│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000000000000號│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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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6年11月19日│林玉敏 │林玉敏於晚上7 時│侯正忠│國泰世華商業銀│
│ │晚上7時57分 │29,986 元 │44分許接獲來電,│ │行000-00000000│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00000000號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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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6年11月19日│蔡孟翰 │蔡孟翰於晚上7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8時46分 │6,123元 │30分許接獲來電,│ │ │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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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6年11月19日│廖慧如 │廖慧如於晚上8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8時46分 │12,250元 │3 分許接獲來電,│ │ │
│ │晚上8時49分 │1,414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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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6年11月7日 │江佳晏 │江佳晏於96年11月│李復興│台北富邦銀行01│
│ │晚上10時20分│30,000元 │7 日晚上9 時許接│ │0-000000000000│
│ │晚上10時21分│30,000元 │獲來電,佯稱東森│ │號 │
│ │晚上10時22分│29,000元 │購物台,以設定電│ │ │
│ │晚上10時28分│11,000元 │話轉帳錯誤銀行將│ │ │
│ │ │ │會每月自動扣款為│ │ │
│ │96年11月8日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凌晨0時11分 │30,000元 │,遂依對方指示,│ │ │
│ │凌晨0時12分 │30,000元 │至自動櫃員機存入│ │ │
│ │凌晨0時13分 │30,000元 │現金。 │ │ │
│ │凌晨0時14分 │10,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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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6年11月7日 │詹雅涵 │詹雅涵晚上7時30 │李復興│中國信託商業銀│
│ │晚上7時50分 │17,000元 │分許接獲來電,佯│林佳慧│行000-00000000│
│ │晚上7時52分 │1,000元 │稱東森購物台,以│ │00000000號 │
│ │晚上7時54分 │1,000元 │取消分期付款為由│ │慶豐商業銀行82│
│ │晚上8時27分 │29,987元 │,使其陷於錯誤,│ │0-000000000000│
│ │晚上9時3分 │28,000元 │遂依對方指示,至│ │00號 │
│ │晚上9時5分 │1,000元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晚上9時7分 │1,000元 │帳及存入現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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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6年11月7日 │徐雅嫻 │徐雅嫻接獲來電,│李復興│中國信託商業銀│
│ │晚上11時26分│27,000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行000-00000000│
│ │晚上11時30分│25,000元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00000000號 │
│ │晚上11時32分│19,000元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晚上11時34分│1,000元 │,遂依對方指示,│ │ │
│ │晚上11時35分│1,000元 │至自動櫃員機存入│ │ │
│ │ │ │現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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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6年11月8日 │顏寬麗 │顏寬麗接獲來電,│同上 │同上 │
│ │晚上9時25分 │29,985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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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6年11月18日│連珮宜 │連珮宜於下午5 時│陳國祥│第一商業銀行00│
│ │晚上8時32分 │66,000元 │13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 │
│ │晚上8時36分 │2,000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號 │
│ │晚上8時41分 │1,000元 │以核對帳號停止扣│ │ │
│ │晚上8時43分 │1,000元 │款為由,使其陷於│ │ │
│ │ │ │錯誤,遂依對方指│ │ │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 │ │
│ │ │ │存入現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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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6年11月17日│簡羽彤(原│簡羽彤於下午5 時│同上 │華南商業銀行00│
│ │晚上7時1分 │名簡美男)│59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 │29,989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號 │
│ │ │ │以核對帳戶退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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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6年11月8日 │許銓育 │許銓育於晚上6 時│吳志宏│中華郵政700-03│
│ │晚上7時20分 │7,174元 │30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號│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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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6年11月8日 │陳美婷 │陳美婷於同月7 日│同上 │同上 │
│ │晚上6時4分 │26,071元 │晚上8 時許接獲來│ │ │
│ │ │ │電,佯稱玉山商業│ │ │
│ │ │ │銀行,以取消分期│ │ │
│ │ │ │付款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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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6年11月10日│何碧宜 │何碧宜接獲來電,│黃憲明│中華郵政700-01│
│ │晚上10時11分│29,999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楊為澄│000000000000號│
│ │晚上10時52分│19,000元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行000-00000000│
│ │ │ │,遂依對方指示,│ │00000000號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及存入現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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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6年11月9日 │劉慧定 │劉慧定於晚上8 時│黃憲明│合作金庫銀行00│
│ │晚上8時59分 │14,440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0-000000000000│
│ │晚上9時48分 │11,121元 │東森購物台,以取│ │0076號 │
│ │ │ │消分期付款為由,│ │中華郵政700-01│
│ │ │ │使其陷於錯誤,遂│ │000000000000號│
│ │ │ │依對方指示,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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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7年1月2日 │郝素霞 │郝素霞接獲來電,│黃靖雰│第一商業銀行00│
│ │晚上10時23分│55,000元 │佯以購買之電話是│ │0-00000000000 │
│ │晚上10時29分│3,000元 │一次付款,送貨員│ │號 │
│ │ │ │送單錯誤變為分期│ │ │
│ │ │ │付款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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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97年1月2日 │江啟明 │江啟明接獲來電,│同上 │第一商業銀行00│
│ │下午3時33分 │3,000元 │佯以取消分期付款│ │0-00000000000 │
│ │下午3時55分 │7,000元 │為由,使其陷於錯│ │號 │
│ │下午4時 │20,000元 │誤,遂依對方指示│ │合作金庫銀行00│
│ │下午4時50分 │7,000元 │,至自動櫃員機操│ │0-000000000000│
│ │ │ │作轉帳及存入現金│ │4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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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6年11月12日│黃欣怡 │黃欣怡於晚上8 時│陳偉豐│新光商業銀行10│
│ │晚上10時18分│29,983元 │18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2 號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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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6年11月11日│陳偉婷 │陳偉婷接獲來電,│同上 │第一商業銀行00│
│ │下午4時51分 │29,997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0-00000000000 │
│ │ │ │以付款方式作業錯│ │號 │
│ │ │ │誤為由,使其陷於│ │ │
│ │ │ │錯誤,遂依對方指│ │ │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 │ │
│ │ │ │操作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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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96年11月11日│李文煜 │李文煜於下午3 時│陳偉豐│第一商業銀行00│
│ │下午4時55分 │15,550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林峻慶│0-00000000000 │
│ │下午5時22分 │15,050元 │東森購物台,以購│ │號 │
│ │晚上6時20分 │14,898元 │物資料錯誤為由,│ │新光商業銀行10│
│ │晚上8時28分 │30,000元 │使其陷於錯誤,遂│ │0-000000000000│
│ │晚上11時52分│29,989元 │依對方指示,至自│ │2 號 │
│ │ │ │動櫃員機操作轉帳│ │中華郵政700-03│
│ │ │ │及存入現金。 │ │000000000000號│
│ │ │ │ │ │渣打商業銀行05│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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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96年12月20日│廖婉婷 │廖婉婷於晚上9 時│潘凱正│臺灣銀行004-05│
│ │晚上9 時26分│29,989元 │10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號 │
│ │晚上9 時59分│100,000元 │佯稱MOMO購物台,│ │台北富邦銀行01│
│ │晚上10時1 分│20,000元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0-000000000000│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號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及存入現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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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96年12月27日│林明洲 │林明洲接獲來電,│徐瑋成│華泰商業銀行10│
│ │ │29,989元 │佯稱168 幼福網業│ │0-000000000000│
│ │ │ │務人員,以所購買│ │7號 │
│ │ │ │之貨品於簽收時將│ │ │
│ │ │ │付款方式簽成分期│ │ │
│ │ │ │付款,要其到銀行│ │ │
│ │ │ │查詢是否扣款,未│ │ │
│ │ │ │久即有自稱中華郵│ │ │
│ │ │ │政人員來電要求其│ │ │
│ │ │ │至ATM查詢核對│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