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90號
上 訴 人 黃楊素玉
黃義興
李倩菁
蔡雅莉
李陳貴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鑫龍營造有限公司、美商傑明工程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因99年度建字第9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貳拾伍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零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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