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753號
PCDV,102,除,753,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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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友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2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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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75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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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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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得錩有限公司│新北市樹│102年6月30日│41,790元 │FA0000000 │ │
│ │ │林區農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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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銓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