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000年度除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青華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華
代 理 人 林玉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19 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4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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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000 年度除字第7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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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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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于銓企業有│第一銀行新│102年4月30日│47,242元 │EA0000000 │ │
│ │限公司 李 │莊分行 │ │ │ │ │
│ │麗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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