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2年度,4號
PCDV,102,重訴更一,4,201311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複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中華中學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李詩宗
訴訟代理人 卞紹莊
      黃旭田律師
      吳明蒼律師
      許嘉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