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複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被 告 中華中學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李詩宗訴訟代理人 卞紹莊 黃旭田律師 吳明蒼律師 許嘉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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