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826號
PCDV,102,訴,2826,201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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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26號
原   告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樑
被   告 錩宇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張阿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0,894元 ,惟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可稽 。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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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錩宇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