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2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羅宏昌
被 告 羅振昌
被 告 羅玉嬌
被 告 羅玉枝
被 告 羅玉雲
被 告 吳戊妹
被 告 羅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羅清吉以外之其 餘6位被告聲明異議(異議效力及於被告羅清吉)視為起訴 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裁定命 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4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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