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瓊花
鄭瑞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美絨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