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892號
PCDV,102,訴,1892,20131129,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瓊花
      鄭瑞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美絨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1/1頁


參考資料